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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的复杂进程中,证据可谓是贯穿始终的关键要素,而司法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常常在诸多案件里对裁判结果
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然而,要让司法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地发挥作用,其中关于申请鉴定的期限及逾期后果的规定,是当事人和法律从业者必须精准把握的重要内容。今天,我们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深入剖析这一关键要点。
回顾过往,2001 年的《证据规定》第 25 条明确要求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当时,将申请鉴定的期限与举证期限紧密挂钩,主要是基于规范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考量,旨在避免当事人随意拖延鉴定申请时间,进而影响案件的整体审理节奏。
但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这种硬性规定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例如,在某些复杂案件中,当事人可能在举证期限内难以充分意识到某些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来证明;或者在面对对方提出的新主张、新证据时,需要一定时间来判断是否要申请鉴定。倘若仍严格限制必须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也有悖于诉讼公平原则。
因此,2019 年修订后的《证据规定》做出了重要调整,将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修改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这一变化赋予了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指定申请期限的权力,也给予了当事人更为宽松、合理的时间去准备和考量鉴定事宜。
依据《证据规定》第 31 条第 1 款,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这里所说的 “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并非随意而定,而是法官在综合衡量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争议焦点以及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多种因素后,谨慎确定的一个合理时间段。
比如在一个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争议焦点在于货物质量是否达标,而这一问题需要专业鉴定才能查明,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审理进度,在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后的一定期限内,明确指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时间,通常可能是 15 天或者 30 天等。这就要求当事人务必密切关注法院的通知,在指定期间内及时提出鉴定申请,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拖延至期限届满之后。
除了申请期限,鉴定费用的预交也是一个关键环节。同样在《证据规定》第 31 条第 1 款中明确,当事人申请鉴定时,还应当预交鉴定费用。这是因为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服务属于有偿行为,只有在收到鉴定费用后,才会按照程序启动鉴定工作。
倘若当事人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了鉴定申请,但却未预交鉴定费用,那么将被视为放弃申请。这就意味着,原本希望通过鉴定来证明的待证事实,可能因鉴定程序无法启动而陷入无法查明的困境。例如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伤者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但却未按时预交鉴定费,此时鉴定机构不会开展鉴定工作,而伤者若想再次启动鉴定,可能需要重新向法院提出申请,且再次面临法院指定的新的申请期限及预交费用等要求。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提出鉴定申请,其直接后果就是被视为放弃申请。这就意味着当事人主动放弃了通过鉴定这一重要手段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权利。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即便该待证事实对案件的胜负起着决定性作用,当事人也不能再以未进行鉴定为由,要求法院重新给予鉴定机会(除非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
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专利权,而判断是否侵权的关键在于对相关技术特征进行专业鉴定。若原告未在法院指定期间内申请鉴定,之后才意识到鉴定的重要性,此时法院大概率不会准许其逾期提出的鉴定申请,那么原告极有可能因无法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存在,而面临败诉的不利后果。
对于那些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而言,逾期不申请鉴定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负有举证责任” 是一个核心前提。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 的一般原则,同时也存在一些特殊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无论何种情况,一旦确定了某一方当事人对特定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而该事实又必须通过鉴定才能查明,那么该当事人就必须严格按照法院要求申请鉴定并配合相关程序。
假设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方主张承包方施工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此时发包方对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这一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发包方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导致无法通过鉴定确定工程质量是否达标,那么法院将认定发包方举证不能,进而可能判决发包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无法要求承包方承担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等。
在整个鉴定申请过程中,法院并非置身事外,而是负有重要的释明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要求,当法院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时,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这一释明义务要求法院必须清晰、明确地告知当事人鉴定的必要性、申请期限以及逾期不申请的法律后果等关键信息。
例如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对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专业性问题,往往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旦发现这些关键待证事实可能需要鉴定,就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相关情况,包括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申请的期限以及如果不申请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等,确保当事人充分知晓其诉讼权利和义务。
对于当事人来说,在接到法院关于鉴定申请的相关通知后,应当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正确的应对策略。
1. 及时评估鉴定必要性:当事人需要迅速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梳理,结合自身的诉讼主张和证据状况,判断待证事实是否确实需要通过鉴定来加以证明。如果经过分析,认为鉴定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支持自己的主张具有关键作用,就应当毫不犹豫地准备申请鉴定。
2. 按时提交鉴定申请:务必严格按照法院指定的期间提出鉴定申请,切不可因疏忽大意或主观拖延而错过期限。在准备鉴定申请材料时,要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如申请书应当清晰阐述鉴定的事项、目的、依据等关键内容。
3. 按时预交鉴定费用:在提出鉴定申请的同时,要按照要求及时预交鉴定费用。如果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足额预交,应当及时与法院沟通,说明情况并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而不能直接选择不预交费用,以免被视为放弃申请。
4. 积极配合鉴定程序: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鉴定机构的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询问等。如果鉴定机构要求补充材料或者进行进一步的检查、测试等,当事人要全力予以配合,确保鉴定工作能够顺利推进。
在民事诉讼里,精准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申请鉴定的期限及逾期后果的规定,对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当事人需时刻留意法院指定的申请期限,按时预交鉴定费用,积极配合鉴定流程;法院也应切实履行释明义务,指引当事人正确行使鉴定申请权利。唯有如此,才能让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中充分发挥查明事实、定分止争的关键作用,助力司法公正高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