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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 “质证”?
质证是指诉讼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疑、辩驳的法定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68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47 条: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原则同样适用于司法鉴定 —— 若鉴定机构使用未经质证的材料(如病历、现场照片等),其结论可能因程序违法被推翻。
二、为何法院委托的鉴定仍可能出现 “未经质证” 问题?
风险场景 | 具体表现 |
单方提交材料未确认 | 原告 / 被告单方面向鉴定机构提供证据(如医疗记录、维修清单),未经过对方质证认可。 |
法院未组织质证程序 | 法院直接将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移送鉴定机构,未召开庭前会议或庭审对材料进行审查。 |
鉴定机构自行调取材料 | 鉴定机构擅自收集证据(如医院病历、监控录像),但该材料未经法庭审查合法性。 |
法官疏于审查材料合法性 | 法院默认鉴定机构接收的材料均合法,未主动核查材料是否经过质证程序。 |
三、法律后果:未经质证的材料将导致三大风险
鉴定结论效力丧失
1. 对方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103 条申请排除该鉴定报告,或要求重新鉴定;
2. 法院可能直接认定鉴定结论无效,如某交通事故案中,因鉴定使用的 X 光片未经质证,法院判决该伤残鉴定不具证明力。
诉讼成本增加与周期延长
1. 若鉴定被质疑,需补充质证或重新鉴定,案件审理时间可能延长 3-6 个月;
2. 重新鉴定费用(数千元至万元)需由责任方承担,增加当事人经济负担。
实体权益受损
1. 如伤残鉴定因材料问题被推翻,残疾赔偿金可能减少(如原鉴定十级伤残改判为不构成伤残,赔偿金额差可达 10 万元以上);
2. 因果关系鉴定若使用未经质证的旧病历,可能导致事故责任比例认定错误。
四、全流程把控:如何确保鉴定材料合法有效?(一)鉴定前:主动申请质证,锁定材料范围
向法院提交《质证申请书》
1. 要求对送鉴材料(如病历、事故认定书、影像资料)召开庭前质证会,明确双方无争议的材料清单。
2. 示例:“请求法院组织对原告提交的 2024 年 5 月 10 日至 5 月 20 日的住院病历进行质证,确认其真实性。”
核对《鉴定委托书》材料清单
1. 收到法院鉴定委托书后,立即核对附件材料是否与质证过的证据一致,拒绝接收未经质证的材料(如对方私下提交的补充证据)。
(二)鉴定中:监督程序,及时提出异议
申请参与鉴定听证会
1. 在伤残、因果关系等鉴定中,申请派代理人或专家辅助人到场,监督鉴定机构是否使用未经质证的材料。
2. 操作要点:当场记录鉴定机构提及的证据名称,核对是否在质证清单内。
书面异议阻止违法鉴定
1. 若发现鉴定机构使用未经质证的材料,立即向法院提交《异议书》,要求终止鉴定并重新确定材料范围。
(三)鉴定后:审查报告,救济权利
重点核查 “鉴定依据” 部分
1. 查看鉴定报告附录的《送鉴材料清单》,对比法庭质证记录,若发现材料不一致(如多了一份未质证的诊断证明),可主张结论无效。
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40 条,若存在 “鉴定材料不真实” 情形,可在收到报告后 15 日内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五、典型案例解析案例 1:病历未质证,八级伤残鉴定被改判十级
· 案情:张某因车祸起诉,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依据其提供的 5 份门诊病历评定为八级伤残。被告庭审中提出,其中 2 份病历无医院盖章且未经质证,申请重新鉴定。
· 结果:法院认定原鉴定使用的病历不具合法性,重新鉴定后改为十级伤残,张某获赔金额从 35 万元降至 12 万元。
案例 2:单方提供的维修清单被排除
· 案情:李某车辆受损后,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依据 4S 店单方出具的维修报价单(5 万元)主张赔偿,但该报价单未经保险公司质证。
· 结果:法院认为材料未经质证,仅支持保险公司定损的 2.3 万元,李某损失 2.7 万元。
警惕 “法院默认合法” 误区
· 即使法院委托鉴定,也需主动核查材料是否经质证,避免因法官疏忽导致程序瑕疵。
争议材料优先申请公证
· 对对方可能质疑的证据(如电子病历、监控录像),提前申请公证处保全,增强证据合法性。
结语
司法鉴定的 “程序正义” 是实体权益的保障基石。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均需将 “材料质证” 作为诉讼核心环节 —— 从鉴定前的主动申请,到鉴定后的及时救济,全程把控证据合法性,才能避免因程序漏洞导致鉴定结论失效,真正实现 “以法律事实维护权益” 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