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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往往对案件的走向起着关键作用。而鉴定人出庭,则是确保鉴定意见科学性、公正性得以充分展现的重要环节。今天,就为大家详细介绍关于鉴定人出庭的操作性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在法庭上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从鉴定依据、鉴定步骤、鉴定方法、可靠程度等方面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在法庭上当面回答质询和提问的行为,即为鉴定人出庭作证。
若人民法院出庭通知已指定出庭作证鉴定人,那么被指定的鉴定人必须出庭。若未指定,由鉴定机构指定一名或多名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的鉴定人出庭。同时,司法鉴定机构要为鉴定人出庭提供必要条件,例如协助准备相关材料、安排合适的出行等。
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到庭作证后,若存在以下情形,鉴定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到庭书面申请:
1.未按照法定时限通知到庭的;
2.因健康原因不能到庭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到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到庭的;
5.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
经人民法院同意,未到庭的鉴定人可以提交书面答复或者说明,或者使用视频传输等技术作证。
1.鉴定人要全面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做到对鉴定内容了如指掌。
2.需提前了解出庭的相关信息和质证的争议焦点,针对性地准备应对方案。
3.准备需要携带的有助于说明鉴定的辅助器材和设备,比如鉴定过程中的图片、模型等,以便更直观地向法庭展示鉴定情况。
4.完成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如熟悉庭审流程、规范着装等。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尊重事实,这是鉴定人出庭的基本准则。
2.务必按时出庭,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的庄严氛围。
3.积极配合法庭质证,如实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不隐瞒、不回避。
4.妥善保管出庭所需的鉴定材料、样本和鉴定档案资料,防止材料丢失或损坏。
5.若所回答问题涉及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向人民法院阐明;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应当如实回答。
鉴定人到庭作证时,要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和人民法院出庭通知等材料,以证明自己的身份和出庭的合法性,并在法庭指定的鉴定人席就座。
鉴定人出庭作证时,要如实回答涉及下列内容的问题:
1.与本人及其所执业鉴定机构执业资格和执业范围有关的问题,确保鉴定主体的合法性。
2.与鉴定活动及其鉴定意见有关的问题,包括鉴定的依据、过程、方法等,这是法庭关注的核心内容。
3.其他依法应当回答的问题。
在法庭质证中,若鉴定人无法当庭回答质询或者提问,经法庭同意,可以在庭后提交书面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详细说明。
鉴定人退庭后,要对法庭笔录中鉴定意见的质证内容进行确认。经确认无误的,应当签名;发现记录有差错的,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改正,以保证笔录的准确性。
出庭结束后,鉴定机构要将鉴定人出庭作证相关材料归档,包括出庭通知、书面答复、质证记录等,以便后续查阅和管理。
了解并遵循鉴定人出庭的操作性规定,对于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性、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还是诉讼参与各方,都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共同推动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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