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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问题的法律底层逻辑:通知义务是程序要求,而非重新鉴定的绝对依据
1. 通知当事人到场的法定依据与立法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 9 条,法院选择鉴定 / 评估机构时,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即便当事人不到场,法院也需将选择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这一规定的核心目的有二:
•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体现程序公开、公正原则;
•减少后续争议,确保鉴定 / 评估结果的公信力。
但需明确:通知义务是 “程序正当性” 的要求,而非鉴定 / 评估结果生效的前置条件。司法实践中,即便当事人到场,机构选定通常仍通过法院数据库随机摇号确定,当事人并无实质选择权,仅能见证程序过程。
2. 重新鉴定 / 评估的法定情形:不包含 “未通知到场” 这一单独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相关规定,允许重新鉴定 / 评估的法定情形仅包括:
•鉴定 / 评估机构或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如无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鉴定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如鉴定人应回避而未回避、鉴定材料未经质证);
•鉴定结果明显依据不足(如评估标准错误、参数选取不当);
•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影响结果公正性的情形。
而 “未通知当事人到场” 仅属于程序瑕疵,而非 “严重违法”。最高人民法院 (2015) 执申字第 36 号执行裁定书明确裁判要旨:即便法院未通知当事人到场选择机构,但已依法送达评估报告,当事人可通过异议程序维权,该程序瑕疵不构成重新鉴定 / 评估的理由。
二、司法实践中的 3 类典型情形与处理结果
情形 1:仅未通知到场,无其他违法情形 —— 驳回重新申请
若鉴定 / 评估机构具备合法资质、鉴定程序符合行业规范、结果客观公正,仅存在 “未通知一方当事人到场” 的程序瑕疵,法院通常认定:该瑕疵未严重侵害当事人实体权利,不符合重新鉴定 / 评估的法定条件,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典型案例:法院拍卖被执行人李某房产时,未通知其到场选择评估机构,但评估机构具备房地产评估一级资质,评估过程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结果与市场同类房屋价值一致。李某以 “未参与选机构” 为由申请重新评估,法院裁定驳回其诉求。
情形 2:未通知 + 其他程序违法 / 资质问题 —— 支持重新鉴定
若 “未通知到场” 与其他违法情形叠加,如:
•法院指定的机构无对应专项资质(如医疗损害鉴定委托给普通资产评估机构);
•鉴定材料未经双方质证直接用于鉴定;
•评估标准违反法定要求(如棚改项目未采用当地征收补偿标准),则当事人可依据 “程序严重违法” 或 “结果依据不足” 申请重新鉴定 / 评估,法院通常予以支持。
情形 3:当事人自身放弃权利 —— 无权主张重新鉴定
若法院已依法送达选择机构的通知,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签文书,或未委托代理人参与,视为放弃协商与见证权利。法院后续随机指定机构的行为合法有效,当事人不得再以 “未参与选机构” 为由提出异议。
三、鉴定 / 评估机构的合规操作指引:从源头规避争议
作为专业机构,既要遵守法定程序,也要通过规范操作降低自身风险,具体建议如下:
1. 承接委托前:核实程序合法性,留存书面依据
•接收法院或行政机关委托时,主动核查《委托函》是否附具 “当事人到场情况说明” 或 “送达凭证”,确认选定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32 条要求;
•若委托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建议书面提醒其补充程序,或在《鉴定 / 评估协议》中明确 “程序合规性由委托方负责” 的条款,避免自身卷入争议。
2. 鉴定过程中:强化程序透明,留存工作底稿
•严格执行资质公示制度,在报告中注明机构及人员资质编号,主动接受当事人核查;
•对鉴定材料、评估参数、计算过程等关键环节留存完整工作底稿,确保结果可追溯;
•收到当事人异议时,按规定在 10 日内出具复核意见,若涉及程序问题,主动说明选定流程的合规性(如 “机构系从法院备案名录中随机选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3. 面对重新鉴定申请:精准回应,依托法律依据
•若当事人以 “未通知到场” 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明确引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及相关法律规定,说明 “程序瑕疵不构成重新鉴定法定情形”;
•若存在资质、标准等争议,主动配合法院或专家委员会的复核程序,提交工作底稿及合规证明材料,维护自身专业公信力。
四、当事人维权的正确路径:避开误区,依法主张
1. 常见维权误区
•误区 1:认为 “未参与选机构” 即可直接要求重新鉴定 —— 忽略 “严重违法” 的法定前提;
•误区 2:拒签评估报告或回避后续程序 —— 视为放弃异议权利,需承担不利后果;
•误区 3:无正当理由未到场却未保留证据 —— 无法举证 “未收到通知”,申请被驳回。
2. 合法维权步骤
•第一步:收到报告后 10 日内,向鉴定 / 评估机构提交书面复核申请,明确质疑点(如参数错误、标准不符);
•第二步: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向当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获取权威意见;
•第三步:若存在 “资质不足 + 程序违法” 叠加情形,可通过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原结果,申请重新鉴定 / 评估。
结语:程序正义是基石,结果公正才是核心
鉴定 / 评估的核心价值在于 “客观、公正、科学”,程序合规是实现这一价值的保障,但并非唯一标准。“未通知当事人到场” 虽属程序瑕疵,但不足以否定合法合规的鉴定 / 评估结果。
作为深耕行业的专业机构,我们始终坚守 “资质合法、程序规范、结果公正” 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主动接受各方监督。同时也提醒当事人:维权需依托法律依据,聚焦结果本身的合法性与科学性,而非单纯纠结于程序瑕疵。若您面临相关争议,可联系我们获取专业法律与技术支持,共同维护行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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