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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结论:鉴定材料由 “委托人提供 + 机构审查” 共同决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 132 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鉴定材料的核心决定权归属于委托人,但司法鉴定机构拥有法定审查权和补充建议权,二者形成 “提供 - 审查 - 补充” 的闭环机制,缺一不可。
二、法律依据:明确各方权责边界
1. 委托人的 “提供与负责” 义务
•提供主体:包括办案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诉讼当事人及其他合法委托人(《通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核心责任:必须提供 “真实、完整、充分” 的鉴定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通则》第十二条)。
•材料范围:涵盖生物检材(如血液、毛发)、非生物检材(如文书、痕迹)、比对样本、相关病历 / 合同等鉴定资料(《通则》第十二条)。
2. 鉴定机构的 “审查与建议” 权限
•审查义务:收到委托后,需对材料的完整性、充分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实质审查(《通则》第十四条)。
三种处理方式:
1.材料满足鉴定需求:直接受理,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并记录材料明细;
2.材料不完整 / 不充分:书面要求委托人补充,补充后符合要求的受理(《通则》第十四条);
3.材料虚假 / 非法 / 无法补充:依法不予受理,退还材料并说明理由(《通则》第十五条)。
4.特殊场景:对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需结合《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等专业规范,审查材料是否符合技术检验要求(如文书鉴定需核对纸张、墨迹的完整性)。
三、实操误区:这些 “决定权” 认知要纠正
误区 1:当事人可自行决定提交哪些材料
纠正:当事人需通过委托人(如法院)提交材料,不得直接向鉴定机构单方补充;对材料有异议的,应向委托人提出,而非鉴定机构(《通则》第十二条)。
误区 2:鉴定机构可随意增减鉴定材料
纠正:机构仅能建议补充材料,无权擅自添加、替换或删减委托人提供的核心材料;若材料不符合技术规范(如痕迹检材污染),需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不得自行处理。
误区 3:重新鉴定可更换任意材料
纠正:重新鉴定的材料仍需由委托人提供,且需满足 “与原鉴定事项相关、补充新证据” 的要求,机构需重新履行审查程序。
四、机构执业实操建议
1.规范材料接收流程:建立《鉴定材料接收登记表》,明确记录材料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及收到时间,由双方签字确认,避免后续争议。
2.强化审查标准:
合法性审查:核查材料获取途径是否合法(如搜查令、当事人同意书);
关联性审查:确认材料与鉴定事项直接相关(如笔迹鉴定需核对检材与样本的可比性);
技术性审查:参照《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等规范,判断材料是否满足检验条件(如微量物证需保证未受污染)。
1.书面化沟通留痕:要求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时,必须出具书面文书,载明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留存送达凭证。
2.风险防控提示: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存在瑕疵但坚持委托,需在委托书中明确标注风险,告知 “材料瑕疵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效力”,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五、总结
鉴定材料的 “决定权” 本质是权责法定、分工协作:委托人负责 “提供合法合规的基础材料”,鉴定机构负责 “审查材料是否满足鉴定需求”,最终通过法律程序确定用于鉴定的有效材料。这一机制既保障了诉讼活动的公正性,也为司法鉴定机构规范执业提供了明确依据。
作为司法鉴定机构,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审查要求,规范材料管理流程,是提升鉴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的核心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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