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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通知

发文号:司发〔2009〕2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已经2009年12月15日第33次部党组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崇尚法治,尊重科学。

基本要求:树立法律意识,培养法治精神,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遵循科学原理、科学方法和技术规范。服务大局,执业为民。

基本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障司法,服务诉讼,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客观公正,探真求实。

基本要求;尊重规律,实事求是,依法独立执业,促进司法公平,维护公平正义;对法律负责,对科学负责,对案件事实负责,对执业行为负责。


严谨规范,讲求效率。

基本要求;认真负责,严格细致,一丝不苟,正确适用技术标准;运行有序,保证质量,及时有效,严格遵守实施程序和执业行为规则。


廉洁自律,诚信敬业。

基本要求;品行良好,行为规范,举止文明,恪守司法鉴定职业伦理;遵守保密规定,注重职业修养,注理社会效益,维护职业声誉。


相互尊重,持续发展。

基本要求:尊重同行,交流合作,公平竞争,维护司法鉴定执业秩序;更新观念,提高能力,继续教育,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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